近日,農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涉建材領域貨款拖欠案件,承辦法官積極搭建溝通橋梁、化解矛盾分歧,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既依法維護了企業(yè)合法權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糾紛對企業(yè)經營的影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據悉,原告吉林省某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稱某經貿公司)與被告吉林省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某建筑公司)于2025年9月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建筑公司向經貿公司訂購鋼材約1000噸,實際貨款金額以原告公司銷售簽字為準,同時約定所有貨款需在2025年11月結清。
被告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稱某房地產公司)、鄭某作為連帶責任擔保方,在該購銷合同上簽字確認,自愿對上述貨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供貨義務,實際供貨516.699噸。
但被告某建筑公司自2025年9月第一次提貨至今,僅向原告支付部分貨款,剩余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均以各種理由推脫,遲遲未按合同約定結清,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鄭某也未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原告遂將三被告訴至法院。
該院民二庭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梳理案件事實、厘清爭議焦點,充分考慮到該案系涉企糾紛,若簡單判決可能加劇雙方矛盾,影響企業(yè)后續(xù)經營,因此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傾聽雙方訴求,向當事人詳細解讀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析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積極搭建溝通平臺,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
經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調解協(xié)議:被告吉林省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2026年4月一次性給付原告吉林省某經貿有限公司鋼材款、違約金、委托代理費、保全擔保費;若被告吉林省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未按上述約定日期足額給付,需以剩余鋼材款為基數(shù),自2026年4月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鄭某對被告吉林省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上述全部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次糾紛的成功調解,高效化解了企業(yè)間的矛盾,既依法維護了原告的合法債權、緩解企業(yè)資金壓力,又為被告預留了合理履行空間,最大限度降低了糾紛對雙方生產經營的影響。
下一步,該院將持續(xù)聚焦企業(yè)發(fā)展需求,不斷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以優(yōu)質司法服務為企業(yè)發(fā)展保駕護航,助力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huán)境。(完)

